
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恒生港股
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05,845,511 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
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6)、
(13)、
(14)、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
行。
(二)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
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
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若管理人未提供名单,则视为可与全市场存款银行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
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基金经托
管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管理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户。
整与独立。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质押,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存款行不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
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汇
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
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除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
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或类似条款。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人负责。
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
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等。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
均应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合理方式事先达成一致,以确认其合法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
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金管理人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将授权通知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
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
知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
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
描件或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用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
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
判断,不承担相应责任。
的执行指令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指令要素不全
或含义模糊、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
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
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于变更通知
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
授权通知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
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
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生效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
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
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
行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
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托管人原因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
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
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
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
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
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
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
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
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账户的相关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对价。
日 15: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如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否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值基准服务机构、证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
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
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
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
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
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和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
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列支);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
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净值信息。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协议所述对任何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
责:
规定或交易所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
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由于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公司发送的数据不充分、不准确、不及
时、不完整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
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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